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