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