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