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