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