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第十四条已废止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