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八条有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