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