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十六条有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