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