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