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