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