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