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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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