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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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