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