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