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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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