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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四条

有效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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