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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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