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