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