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