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