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