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