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