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