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