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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已修改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1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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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