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