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