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