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有效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取公证检验费用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取的公证检验费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