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