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