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