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