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