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