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