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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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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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