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有效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