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