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