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条件,经海关总署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