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