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八条已修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