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