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