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