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五条已修改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